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得抗告。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