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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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598號、95年度執更字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係假釋中之人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第1至2號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及依同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視為已依同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刑2分之1,毋庸聲請裁定減刑,惟因合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幸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書記官黃毅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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