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8號聲請人 林大森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臺灣省建築師公會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34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依民法第41條之規定,於法人之清算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臺灣省建築師公會清算人,依法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惟因尚有待補正等事項,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118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7年6月30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