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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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勞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勞再易字第二號
再審原告基隆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峰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給付退休金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柒拾貳萬叁仟陸佰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壹萬零捌佰伍拾肆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
書記官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