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7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加重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3年8月28日起至同年12月13日止連續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緝字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偵查案號: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49號、第1027號、第1028號、第1030至第1038號、第3169號、96年度偵緝字第139號)。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原判決主文所為之沒收諭知,不在減刑範圍內,仍依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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