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人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1之施用毒品犯行時間,並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