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34號
原告聚品軒婚宴會館即 閻志平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映智 律師
被告 賴柏綱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 律師
劉鈞豪 律師
複代理人 吳振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28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並傳喚證人 黃鈴坤 。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提出臺中健行路郵局000034號存證信函、台中民權路營收股1726號存證信函,及送達原告聚品軒婚宴會館即閻志平、袁昶平之回執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