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34號

原告聚品軒婚宴會館即 閻志平

袁昶平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映智 律師

被告 賴柏綱

賴俊良

賴建邦

賴郁仁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 律師

劉鈞豪 律師

複代理人 吳振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28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並傳喚證人 黃鈴坤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提出臺中健行路郵局000034號存證信函、台中民權路營收股1726號存證信函,及送達原告聚品軒婚宴會館即閻志平、袁昶平之回執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