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7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士賢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所為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備註欄其中「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901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016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備註欄其中「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9016號」之文字,容有誤載,應更正為「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016號」,此瑕疵屬文字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卉蓁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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