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易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494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祐輯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25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陳葳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耀婷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