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79號原告 洪麗梅 被告 謝萬成
謝萬福 謝進男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區○○段○○○○號土地應予裁判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19,498元【計算式:(600地號面積
335.52㎡×公告土地現值9,100元/㎡×原告權利範圍1/4)+(222地號面積3,305.25㎡×公告土地現值2,600元/㎡×原告權利範圍6/10)=5,919,4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60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3,000元,應再補繳56,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書記官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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