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03號上訴人即原告嘉瑪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6樓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尚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佰陸拾捌萬零貳佰捌拾玖元,應徵裁判費肆萬壹仟叁佰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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