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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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46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上開具保人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乙○○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據戶籍地址合法傳喚,未到署接受本院九十六年度易緝字第八七號所處有期徒刑三月(原處有期徒刑六月,經減刑為有期徒刑三月)之執行,並委託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因拘提未獲而無法代執行,而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被告到署接受刑之執行,此有本院裁判書、本院九十六刑保字第三七三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對具保人之送達證書、通知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對被告戶籍地傳喚之送達證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三月十三日所發無法代執行函覆資料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可據,且參以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亦顯示被告並無在監在押之情,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唐于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家欣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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