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2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20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202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因有關土地登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自然人死亡者無當事人能力,若竟為原告起訴,其訴不合法,又不可補正,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3款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於95年11月19日死亡,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單在卷可稽。之後竟於97年8月8日為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依照前開規定,其提起本件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3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林文舟法官林樹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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