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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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4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48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裕(已歿)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4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文裕業於民國100年7月22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1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培綺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