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小上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小上字第141號上訴人 詹雪花 被上訴人 陳瑤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抬頭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王筑萱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