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全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全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全聲字第55號聲請人 林瑞芬 即債務人 陳曉慧 相對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張聖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述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3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第三人 羅永男 之強制執行,曾聲請本院對於第三人羅永男移轉登記予聲請人即債務人之不動產為假處分,經本院以101年度全字第969號裁定准予假處分後,經相對人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執全字第428號強制執行後,迄未起訴,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執行卷宗審核無誤,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足憑,是以,債務人之聲請,經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月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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