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2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2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2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貴祥
一、債務人徐貴祥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叁仟玖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隋永玲 發支付命令部分,應予駁回:㈠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㈡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隋永玲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
設於新北市新店區戶政事務所,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資料附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徐貴祥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