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簡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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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223號
原   告 銳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芳正
被   告 湧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銀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兩造所簽立之管理服務契約第七條其他約定事項第
4項約定:「甲乙雙方同意關於本合約法律關係所發生之爭
執,…,並由乙方公司(即原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此有該契約書影本一件在卷可憑,則依前
揭規定,應認本件不應排除兩造間合意管轄之約定,是本件
應由原告公司所在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且原告具狀聲請移轉管轄,爰
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書記官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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