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70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本件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書記官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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