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執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及本院簡易庭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六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之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書記官李銷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