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北簡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北簡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竹北簡字第93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4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賭博機具「超級大舞台」壹台(含IC板壹片)、「金鋰童」壹台(含IC板壹片)及新台幣伍佰柒拾元,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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