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337號上訴人乙○○即被告被上訴人甲○○即原告上列當事人間因95年度婚字第337號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之14條之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可,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6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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