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407號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 彭秋燕 、 彭嘉惠 、 彭淑惠 之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書記官蔡明株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407號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 彭秋燕 、 彭嘉惠 、 彭淑惠 之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書記官蔡明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