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1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413號聲明人甲○○
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所有兄弟姊妹之姓名,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二、陳報被繼承人父母之姓名,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三、 張吉森張吉秀張吉宗張吉政張金妹張財妹 之最新戶籍謄本。
四、 張吉田 之除戶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株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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