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409號聲明人己○○
寅○○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癸○○○聲明人辛○○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庚○○法定代理人甲○○聲明人丁○○
丙○○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子○○法定代理人乙○○聲明人巳○○
辰○○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卯○○法定代理人 簡昆德 聲明人壬○○
戊○○丑○○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甲○○、乙○○、簡昆德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陳報被繼承人之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尚生存,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則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三、聲明人以書面通知次順位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書記官胡世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