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281號聲明人丙○○
丁○○上二人法定代理人戊○○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 蘇朝清 、陳紡絲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依照出生別次序,陳報被繼承人所有兄弟姊妹之姓名,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則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三、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依卷內資料,被繼承人乙○○之出生別為四男,繼承系統表尚非完整)。
三、聲明人以書面通知次順位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株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