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353號聲明人壬○○○
庚○○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辛○○聲明人己○○
癸○○乙○○甲○○丙○○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戊○○○聲明人丁○○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之父母 黎元黎吳利 是否生存,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二、陳報被繼承人所有兄弟姊妹之姓名,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三、聲明人以書面通知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株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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