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1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327號聲明人丙○○
乙○○甲○○○戊○○己○○丁○○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庚○○所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含子女、孫子女及曾孫子女)之姓名,並提出其等之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二、 張淑慧張弘銓 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丁○○、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四、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或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子女或孫子女)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或具名已知悉其拋棄繼承之聲明書)。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書記官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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