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重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審重訴字第97號原告 賈華凱
賈華慶 賈華泰 被告 曾令海 被告興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清甲 兩造間依本院107年度交訴字第23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3人各新臺幣(下同)2,948,147元,然上開刑事判決僅判決被告曾令海於民國105年9月14日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撞及被害人 賈孫綿 ,致賈孫綿受有頭部外傷併發左側顱內出血,術後呈植物人狀態之行為有罪,至賈孫綿嗣於106年4月11日因敗血症入院治療、於同年5月1日不治死亡部分,則與上開事故應無相當因果關係,是就原告3人有關死亡證書證書費570元、106年4月11日起看護費31,200元、殯葬費用341,735元、俸金損失2,096,325元(合計2,469,830元)等項目之請求,非屬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內,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5,4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