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原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原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審原訴字第6號原告 湯志偉 被告 吳霜霜 訴訟代理人 江采綸 律師兩造間依本院107年度原交簡字第33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之機車費用新臺幣(下同)117,280元,非屬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內,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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