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交易字第37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修瑜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8年10月3日14時30分進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黃莉君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交易字第37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修瑜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8年10月3日14時30分進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