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志禎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32號,偵查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0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捌伍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2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志禎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20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物品經鑑定後,為淨重0.0860公克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定之毒品,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1001
428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足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規定說明,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本案扣案之米黃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0.0860公克,取樣0.0003公克,餘重0.0857公克;保管字號:100年度安保管字第553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1年度聲沒字第32號卷第2頁),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檢出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於100年3月18日出具之航藥鑑字第1001428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101年度聲沒字第32號卷第3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尚無不符,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怡萱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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