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8號聲請人即被告 廖盈筑 選任辯護人 林重宏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訴字第1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廖盈筑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為法院所羈押,且檢察官已就本案起訴。本案相關犯罪證據如電子磅秤、行動電話、扣案毒品等,均已經檢察官反覆調查、核對完畢,已無湮滅、偽造、變造之危險,且本案相關證人均已於偵查階段供述綦詳,故亦無勾串證人之嫌。又本案係因聲請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並無逃亡之虞,更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之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之規定,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廖盈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雖於偵查中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經本院於100年11月11日裁定羈押在案,惟聲請人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1152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業於100年12月29日送觀察、勒戒,檢察官並於同日以聲請人無羈押之必要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羈押,經本院於100年12月30日以100年度偵聲字第619號裁定撤銷聲請人之羈押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100年度毒聲字第1152號裁定、100年度偵聲字第619號裁定在卷可憑。本件聲請人既經前揭本院100年度偵聲字第619號裁定撤銷羈押,是聲請人已非本院所羈押之人犯,聲請人向本院所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事,於法自有未合,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方鴻愷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