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4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1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財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0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財義因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玖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財義因違反森林法等罪數,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云云。
二、經查:受刑人沈財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第42條第3、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吳鴻章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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