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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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89號再審原告 林宥鈞 住○○市○○區○○街00號0樓再審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設台北市○○○路○段000號3樓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3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110年度補字第591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7,952元確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湘琳
法官林淑鳳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