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2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2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246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許耀中 債務人 孫俊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捌仟伍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二)債務人孫俊皓前於民國108年1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87,355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38,530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87%計算之利息(指數房貸季指標利率1.06%+14.81%),暨自民國111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合併函影本乙份、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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