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勞上易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上易字第124號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 律師被上訴人 黃玉恩
林光益 蔡天送 林耀明 蔡明財 周黃春發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 律師
李佑均 律師 程居威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華育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五頁原審附表第二欄關於「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第九欄關於「上訴人於原審請求之利息起算日」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於原審請求之利息起算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慧萍
法官陳杰正法官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何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