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9號原告甲○○
30號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巷11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9號原告甲○○
30號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巷11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