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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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苗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重傷害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8年3月10日將其收押。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6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顏苾涵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