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寅睿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字第537號,偵查案號:110年度毒偵字第9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參點壹零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署110年度毒偵字第
939號被告黃寅睿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惟尚有查扣安非他命1包毛重3.92公克(111年度安保字第383號)係違禁物,爰依首開條文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再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黃寅睿於民國110年4月15日18時30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路000○0號10樓前租屋處客廳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8月26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93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0年9月14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1
0年9月14日起至112年3月13日止,戒癮治療部分於11
1年8月25日經該署觀護人以110年度緩護療字第286號已履行完成結案等情,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應受尿液採驗人採驗作業管制紀錄1份、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10年5月4日所出具報告編號UL/2021/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新竹縣(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辦理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轉介接受戒癮治療評估迴文單1份、新竹台大分院新竹醫院緩起訴戒癮治療被告結案報告表1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辦理被告緩起訴處分戒癮治療履行完成結案報告書1份、刑案系統觀護終結原因表1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毒偵字第939號緩起訴處分書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稽。
(二)次查被告所為前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於
110年4月16日12時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新竹縣○○市○○路000○0號10樓執行搜索,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3.92公克)等情,有勘察採證同意書1份、現場圖1份、搜索現場及扣案物照片26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扣押物品收據1份、本院110年度聲搜字第161號搜索票1份等附卷可憑。而扣案白色透明結晶
1包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鑑定結果為:實驗室分析編號DAA5516,毛重3.92公克、淨重3.108公克、使用量0.007公克、剩餘量3.
101公克等情,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簿1份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於110年5月27日所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附卷足憑,是該白色透明結晶1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又包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是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書記官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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