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4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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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455號

債權人臺中市后里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萬祥

債務人 徐志忠徐林雪娥 之繼承人

徐志銘 兼徐林雪娥之繼承人

徐志雄 即徐林雪娥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徐志忠、徐志雄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徐林雪娥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徐志銘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陸佰 肆拾柒萬肆仟貳佰玖拾貳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債務人徐志忠、徐志雄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徐林雪娥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徐志銘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務人 徐志源 現籍設於臺中市后里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志源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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