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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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91號抗告人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宗浩 被抗告人龍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4日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上開裁定業於108年6月10日送達,然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卷附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可憑。從而,抗告人之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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