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13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瓊愛
蘇建三 蘇柏欣 上訴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35,3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冠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