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8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8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87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莊培峻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壹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4年8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元,約定自104年8月26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5年9月9日止累計82,131元未給付,其中75,520元為本金、5,129元為利息、1,48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104年08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67,423元,約定自104年8月26日起至民國111年8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5年9月9日止累計68,834元未給付,其中63,649元為本金、4,501元為利息、6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莊培峻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5年8月21日止累計61,167元未給付,其中55,696元為消費款、4,115元為循環利息、1,35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587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莊培峻│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06%│││75520││9月10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莊培峻│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06%│││63649││9月10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莊培峻│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55696││8月22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