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2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2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2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蔡宗桂 相對人即債務人TAISUNFOODSANDMARKETINGCO.,LIMITED兼法定代理詹舜淇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詹信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捌拾叁萬壹仟肆佰捌拾玖元壹角貳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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