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2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2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2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緯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陸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陸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二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捌仟貳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肆萬陸仟壹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五二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零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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