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94號原告A女民國85.原告兼法定代理人B女(A女之母)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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