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2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212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更正利息起算日為各支票退票日,並提出載有利息起算日一欄之新附表。
(二)改列全體股東或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
(三)提出台灣伊迪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四)提出台灣伊迪有限公司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民事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莊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