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桃交簡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桃交簡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桃交簡字第377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金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3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因有誤寫之處,經被告聲請裁定更正,惟上開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開說明,裁定更正為「Z000000000」。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庭法官顏世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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