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2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251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進印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偵緝字第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有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惟因被告於100年2月16日死亡,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許曉微法官顏世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0年3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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